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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

網站使用和產品銷售的一般條款和條件

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以下簡稱"T&Cs")管轄星光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其客戶及其網站使用者(以下簡稱"客戶")www.alivecor.hk 和 www.mellica.com(以下簡稱"網站")之間的關係,涉及本網站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服務")以及通過本網站訂購的賣方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購買和銷售。

賣方可能會不時在網站上更改這些條款和條件,這些條款和條件的最新版本將在任何時候管轄使用者對網站的任何未來使用以及產品的銷售和購買。

網站內容

本網站上的材料屬於賣方或已授權給賣方,並受香港和其他版權法的保護。 客戶可以 [e-mail]、 [download]或列印本網站上材料的副本,但僅供客戶使用,並受包括材料中的所有版權和其他聲明的約束。 所有商標均為其各自所有者的財產。 未經賣方事先書面許可,客戶不得以任何方式顯示或使用賣方徽標或商標。

使用本網站某些部分提供的材料可能有特殊規則。 這些特殊規則將張貼在材料附近。

客戶以這些條款和條件未明確允許的方式使用本網站上的材料或商標,均違反這些條款和條件,並可能違反版權,商標和其他法律。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可以撤銷客戶使用本網站的許可權。 保留所有未明確授予的權利。

本網站上的所有內容均按「原樣」提供給客戶,賣方對通過本網站提供的任何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或可靠性不作任何保證。

提供給客戶的產品資訊

目錄和價目表僅供參考,其中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構成這些條款和條件的任何部分。 如果向客戶提供的產品和價格是書面協定(以下簡稱"書面協定")或訂單確認(以下簡稱"訂單確認")中規定的產品和價格,則賣方只能根據此類書面協定或訂單確認的條款更改此類產品和價格的清單。

除賣方保修政策中規定的情況外,賣方對產品不作任何陳述或保證。 賣方應盡合理努力交付符合賣方發佈的產品規格或包含在賣方產品目錄使用者手冊或其他產品資訊文檔中的產品,但保留更改或修改產品的設計,規格或來源的權利,但只能根據任何相關書面協定或訂單確認書的條款, 只要存在一個。 客戶應將產品存儲在適合產品未來使用的設施中,並且不得在指定的"日期前使用"之後使用產品。

訂單

客戶可以通過網站提交產品訂單。

通過本網站下達的任何訂單在通過本網站提交給賣方時均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賣方可能會被要求就任何訂單發送電子郵件確認(以下簡稱"訂單確認")。

一旦客戶提交了訂單,客戶不得取消任何訂單,部分或全部,除非客戶: (i) 在賣方交付產品之前通知賣方所需的取消,以及 (ii) 同意向賣方支付相當於要取消的訂單或部分訂單總數的百分之五十(50%)的取消費用。

交付、擁有權、風險

產品在書面協定或訂單確認中確定的客戶地址銷售DDP。 與產品丟失或損壞相關的風險應自交由買方處置時起由客戶承擔,並已清關進口並準備在指定的目的地卸載。

當賣方收到客戶的全額付款時,產品的擁有權應轉移給客戶,直到保留產品的擁有權。

客戶不得拒絕交付部分裝運或任何包含產品錯誤或損壞產品的裝運。 要通知賣方產品損壞或錯誤,客戶應在產品交付時對裝運檔作出適當的通知,並應在交貨后最遲十(10)天將此類帶註釋的裝運檔的副本發送給賣方。 如果未能收到此類通知,客戶無權聲稱發貨的產品狀況與發票不符,賣方應對產品檢查可能或應該發現的任何缺陷負責。

客戶應存儲產品,直到退回給賣方。

如果產品有缺陷,賣方應盡其合理努力,以賣方的專屬成本及時將更換產品運送給客戶。 此類更換產品應按已接受訂單中商定的價格單獨向客戶開具發票,而賣方根據賣方產品退貨政策退回和接受的產品應按發票價格記入客戶。

價格、發票、付款條件

產品價格符合相關書面協定或訂單確認書中的規定,如果沒有此類協定,則在網站上提供給客戶的全球定價表中規定。 所有價格均不含關稅或稅款,特別是增值稅,客戶有責任不時按適用稅率支付加值稅。

賣方應盡其合理努力在訂單發貨當天開具產品發票。 如果單獨發貨,任何一個訂單都可能導致賣方開具多張單獨的發票,但每張發票應明確註明其對應的訂單。

客戶應支付所有產品發票作為預付款,除非相關書面協定或訂單確認書中另有規定。 只有在收到以發票中指定的貨幣開具發票的全部金額后,付款才應被視為有效,不得扣除任何種類,進入賣方向客戶單獨確定的銀行帳戶。

賣方未收到的任何到期金額,應自動產生利息,直至付款之日,逾期付款利率為香港上海銀行基準利率的4%(4%)。 賣方可全權酌情決定,除本條款所述的利息外,對所有未償還金額收取30港元的滯納金。

即使訂單被接受,賣方也可以暫停任何進一步的產品運輸,直到任何和所有逾期金額(包括實際付款之日之前應計的逾期付款利息費用)已支付到賣方的銀行帳戶中。 此類補救措施是賣方根據適用法律可獲得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的補充,而不能代替。

客戶無權從應付給賣方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或抵銷賣方目前未支付或與賣方有爭議的責任的任何款項。

責任限制 – 強制仲裁

賣方應盡合理努力在已接受訂單中指定的日期或延遲內交付產品,但賣方對延遲交付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客戶不得因任何延遲發貨而部分或全部拒絕任何產品交付。

如果由於不可抗力導致任何疏忽,賣方不對客戶全部或部分履行任何義務負責。 不可抗力的理解是,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目的包括超出賣方合理控制範圍的任何和所有事件。 賣方應及時通知客戶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以及對賣方履行義務的預期影響。

此外,賣方應盡其合理努力減輕不可抗力的後果,或找到以合理可比的經濟方式履行其義務的替代方法。 如果不可抗力阻止或賣方預期阻止賣方在計劃交付日期后超過三十(30)天向客戶交付訂購的產品,則客戶和賣方有權在賣方有效裝運產品之前的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全部或部分取消相關訂單。

產品保修

對於受益於產品保修的特定產品,賣方授予客戶賣方保修政策中規定的條款中的產品保修。 此類保修政策中規定的補救措施是違反此類保修時唯一可用的補救措施。

產品退貨

產品退貨的條款和條件應源自賣方的保修政策。

通知

客戶應立即通過電話和傳真通知賣方位址的賣方,並通過掛號信通知賣方有關產品性能或安全性的任何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故障,故障,特性和/或性能的惡化,以及使用說明中的不準確之處,以引起客戶對任何產品的注意。 客戶應向賣方移交與之相關的所有相關文件,包括與最終使用者、客戶和患者相關的檔。

數據保護

根據適用的數據保護法,客戶提供或在與客戶打交道時獲得的個人數據可能由賣方持有,賣方、關聯公司、其代理商和分包商將使用這些數據來提供產品,並審查、開發和改進產品及任何相關服務,並使賣方能夠通過行銷材料向客戶和其他客戶提供相關信息。

終止

賣方有權(在不損害其對客戶的其他權利和補救措施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終止或暫停購買產品的任何協定,如果客戶

  • 允許對其作出或徵收任何判決,使其債務今天無力償債或無法償債,進入清算程式或與其債權人或成員達成任何自願安排,對其任何清算程式或任何自願安排啟動或已經啟動,對其任何資產指定接管人或行政接管人, 向其提出或已經提出指定管理人的請願書或申請管理令,根據1986年《破產法》第1A條(經修訂)實施暫停;或根據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遭受或承擔與上述類似的任何行為;或
  • 違反其在本條款和條件下的任何義務。

雜項

本協定的有效性、解釋和執行應受香港法律管轄。

在法律上可能的範圍內,如果雙方經合理的努力和談判仍無法找到友好的解決方案,所有由本協議產生或與此相關的糾紛應由香港有關法院審理。 儘管有上述規定,賣方仍有權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尋求禁令救濟和/或提起針對客戶的債務訴訟,包括根據客戶的註冊地址或產品的發貨地或目的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賣方不應被視為已放棄其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除非此類放棄是書面的,並由賣方的正式授權代表簽署。 賣方在行使或執行其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方面的任何延遲或失敗均不構成對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放棄。

本條款和條件中的任何條款或其部分因任何原因而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得損害或影響其餘條款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未經賣方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或轉移其在本協定項下的任何義務。

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一方要求或允許向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應通過掛號信或特殊快遞發送到另一方,位址為賣方訂單確認書中提供的位址,或一方隨後通知另一方的任何其他位址;任何此類通知應視為在移交給郵局或特別快遞服務後十(10)天內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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